如此“护犊子”:拒不配合执行还咬伤干警,判刑!
2020年11月,南太湖法院在执行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,被执行人田某的母亲布某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,拒不配合、暴力抗法,在执行过程中咬伤执行干警。南太湖法院因布某拒不配合执行,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其移送公安机关。2021年2月7日下午,南太湖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执行人田某母亲布某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一案,一审判决布某有期徒刑八个月,缓刑一年。
拒不腾房,罚款!
2019年6月,田某与徐某签订《借款抵押合同》一份,约定田某向徐某借款35万元,借款期限半年,月利率 1.5%,田某以其自有房产向徐某提供抵押担保。因借款到期田某未归还,遂徐某将田某诉至法院。后法院判决田某应返还徐某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10500元并限期清偿,徐某有权以田某的房产抵押登记顺位优先受偿。判决成效后,田某未予履行,后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。
同年8月,法院因田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,对其罚款1000元,并要求田某等人腾空涉案房产,但田某仍拒不履行腾房义务。
暴力抗法,判刑!
由于田某等人迟迟未履行腾房义务,且拒接法院电话,2020年11月凌晨,法院执行干警来到被执行人田某家中对其进行拘传,并强制腾退房屋。
腾房过程中,田某母亲布某情绪激动,言语辱骂并动手进行阻扰,表示拒不腾房,并在执行过程中将一名执行干警的手臂咬伤,后又将凳子、热水瓶等砸向执行干警,并扬言拿刀进行威胁,导致执行工作无法进行。经鉴定,被咬干警构成轻微伤。后吴兴区检察院以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对布某提起公诉。南太湖法院经审理,鉴于布某主动协助腾退案涉房屋,自愿认罪认罚,作出如上判决。
法官说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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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三条,对人民法院的判决、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田某母亲布某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腾房,并以咬伤干警等方式阻碍执行,致使执行行动无法进行,依据最高院出台的《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的规定,以暴力、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、冲击执行现场,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,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,以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处罚。
来源 | 南太湖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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